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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期:高薪招人许诺高额违约金,公司毁约被判百万赔偿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19-05-20 15:18:02   阅读量:1396

2017217日,常宏加盟到既是老乡又是老相识的黄老板开办的一家文娱公司。入职后,黄老板任命他的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同时,为他开出了公司史上从未有过的高薪,即年薪100万元。

即便如此,黄老板还觉得委屈了常宏。因此,公司一下子与他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在合同中还约定:若公司在合同期限内,非因常宏自身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终止本合同,公司将向其支付一年的工资,即100万元作为终止合同的赔偿。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常宏在公司工作一年多后,因市场变化公司决定改变经营思路,放弃原来的文化娱乐产业。

如此一来,常宏的专业特长对于公司来说,已经变得无关紧要了。2018年6月1日,公司人事经理代表黄老板与常宏谈话,主要谈话内容是协商变更其劳动合同期限。并将与常宏的劳动合同提前至2018年12月30日终止,依据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次谈话不久,公司又向常宏发出一份工资调整通知书。该通知载明:根据公司现状,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将您的工资变更为每月1.5万元,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常宏看完通知内容,当即指出公司目前的行为和举措,目的是逼他主动辞职,进而规避违约责任。由于公司已经做出解除其总经理职务和劳动合同的行动,构成了严重违约,故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支付100万元赔偿金。

与公司沟通无果,常宏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对其赔偿。仲裁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应向常宏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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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在与常宏的劳动合同中为己单方设定违约金,在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当向常宏支付违约金?

首先,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也就限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范围仅限于两种情况即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

其次,《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仅仅禁止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之外承担违约金均未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从立法层面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立法干预,即未排除双方对此类违约金进行约定。因此,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在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前提下,应当认定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再次,以广东省为例,对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第2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只是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出限制,并未禁止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因此,在法律法规未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予以支持。”

最后,具体到本案,公司与常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公司在合同期限内,非因常宏自身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终止本合同,公司将向其支付一年的工资,即100万元作为终止合同的赔偿。此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特征,应属合法有效。且根据庭审情况,公司终止常宏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且违约,故应当向常宏支付赔偿。


本期【省人协说法】又告一段落了,

我们约你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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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协说法】专栏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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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众铭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CEO、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团队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1.劳动法律专项服务

曾为西门子中国、IBM、斯伦贝谢、中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电网等各类大型企业提供劳动法律专项服务,包括诉讼及非诉服务。


2.裁员服务

曾参与包括乐视裁员在内的各类大型人员安置项目30余起,为相关项目制定安置方案、落地流程、风险评、谈判培训,涉及安置人数超过1万人。


3.离职谈判

代表企业与各类员工进行离职谈判,面对面谈判人数千余人。


4.人员流转服务

为被裁员工提供再就业指导及推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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