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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协说法】劳动者拒绝延长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22 17:43:49   阅读量: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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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2013年1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一个月,公司通知王某,再与其续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与待遇与原劳动合同没有发生改变,如果王某不认可上述条件可视作本人拒签合同。王某随即表示同意续签,但要求劳动合同的期限仍为一年。


此后,公司以王某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遂将公司告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此案经劳动仲裁、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并终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


——来源:《河北工人报》


律师评析

第33期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能否看做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该条中,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


如果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维持或提高了此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维持或提高工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此时若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则原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

如果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了此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导致劳动者拒绝续签,而原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本案,续订劳动合同时,延长合同期限,一方面客观上会增加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难度;另一方面,从劳动者的主体视角进行判断,劳动者虽然获得了劳动权利,但同时也应遵守为用人单位服务三年期限的义务。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时,延长合同期限就延长了劳动者提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损害,应视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故,王某有权拒绝延长劳动合同,终止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本期【省人协说法】又告一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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