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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协说法】员工说自己加班了,公司却说没有,法庭会听谁的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22 17:49:34   阅读量:1337

这是【省人协说法】专栏与您相约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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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曹某某自2007年2月起就在某印务有限公司担任车间流水线工人,具体从事剥纸工作。


车间工人的工作时间分为早班和中班,早班工作时间为上午7:00-下午3:30,中班工作时间为下午2:00-晚上10:30,早班和中班各有半小时就餐时间。


曹某某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曹某某的工作内容涉及到3、4种不同规格的产品,每一规格产品的单价不相同,因此其每月工资根据当月生产的产品有所不同。


2014年9月,曹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妥所有结算手续后,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2月至2014年9月长达7年多的加班费差额8万余元


公司提供了曹某某的考勤记录,并且提供了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的工资单明细。公司还提供了曹某某的加班申请单以及公司的派工单。公司辩称从这组证据中已明确显示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曹某某的加班费


曹某某表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但是只提供了几个月其自己记录的计件结算表表上显示产品单价及每月他自己工作的产品数量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曹某某无法举证其加班后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故仲裁委对其提出的加班费申请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报》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加班费争议,如何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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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就是平时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基本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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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较之民事案件来看,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进一步均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在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同时,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加班费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要先行举证,证明自己曾经加过班,并想方设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可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三个时间节点着手准备相关证据:


一是加班前,截屏或拍照留存证据公司要求加班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微信上通知、网上公告等),保留加班申请表或审批表等。


二是加班中,相关工作记录留痕(包括但不限于保留考勤表、邮件、电话往来记录,工作日志,会议纪要,录像等)。


三是加班后,搜集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向公司主张加班费的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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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具体到本案,曹某某虽表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但也只提供了几个月其自己记录的计件结算表,且不论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该证据的证明力也难以证明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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