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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协说法】无底薪工资制是否合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22 17:55:30   阅读量:1775

这是【省人协说法】专栏与您相约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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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曾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9月22日入职某影视广告公司。双方约定曾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500元+上班日每天10元的餐费补助+销售额一定百分比的提成;关于提成,当月业绩不足3万元的不给予提成,3万元至10万元的提成10%,10万至20万的提成12%……


2014年4月,公司与曾某达成口头约定:自5月1日起,曾某的劳动关系变更为不坐班制,公司不付基本工资,有业务再结算提成2014年12月25日,公司对曾某发出了解雇通知。曾某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12月25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4万余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曾某的申请,公司不服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公司曾于2014年12月中旬为曾某介绍相关业务等事实,曾某自2014年5月1日起虽未继续原先的上班作息,但跑业务、拉赞助等市场部工作仍维持原状,即工作方式的变化不产生劳动关系实质性变更。而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下,即便约定不付基本工资、有业务结算提成等内容,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某影视广告公司应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曾某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报》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与曾某约定工资无底薪,是否合法?


首先,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如果工资只与工作量或者业绩挂钩,一旦用人单位劳动定额或绩效设计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不付基本工资、有业务结算提成”的工资结构,实质是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取消底薪全部采取绩效工资后,用人单位业务量不足或经营决策的问题,都将会影响到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多少。


由此可见,约定工资无底薪而全部采取提成工资,当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其行为并不当然违法。即便如此,这仍不符合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利益分配的立法本意,且极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具体到本案,影视广告公司与曾某之间约定工资无底薪时,实际支付的工资一定不能违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否则将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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