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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协说法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被索赔上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15 16:16:54   阅读量: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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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吴某于2007年5月10日首次入职珠海某医院任职医生,2009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8月11日,吴某再次入职该医院,并于2012年2月11日被医院辞退。随后,吴某就医院用工的违法事项向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查明,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医院在吴某第二次入职时再次与其约定试用期属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向吴某支付赔偿金。该医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因此对仲裁裁决表示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时已实行过试用期的,离职后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珠海市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医院认为仅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故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及仲裁裁决,该医院还需向吴某支付12000元作为赔偿   


但是,我们也发现部分地区的部分法院可能持有不同观点。如在(2016)京0102民初14121号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案中法院认为员工再次入职同一公司的时间与首次入职时间相差较长,且员工和公司的具体情况亦有所变化,双方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给予必要的时间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考察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故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律师实务建议

根据相关判例及律师实务经验,针对试用期约定问题,用人单位可注意以下问题:


(一) 注意对于同一员工,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在企业内部管理上应当明确对“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及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要通过再次约定试用期等方式处理,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二) 了解当地法院对离职后员工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裁判标准。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当地法院对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裁判标准。如当地法院倾向于严格解释相关法律条文,企业应当提醒招聘环节相关工作人员在签署劳动合同前要核查该劳动者是否曾在本企业工作且曾约定过试用期。


(三) 对于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员工,采取其他法律上可行的方式尽可能合理管理。

如某一员工属于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况,用人单位采取其他法律上可行的方式,例如更严格、细化的绩效考核等,尽可能合理管理。



本期【省人协说法】又告一段落了,

我们约你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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