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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协说法 | 劳动合同过期后未续签员工索赔九万元,公司是否要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22 15:15:26   阅读量: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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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合同到期忘记续签而带来的风险,会在劳动合同中加上“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3年6月6日开始在惠州某织造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3800元。合同约定“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可自动按同等年限续签延期”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仍在该公司上班,直至2017年5月31日离职。随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李某主张由于该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该向其支付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共12个月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即91,200元。

该公司则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由于李某在合同到期后仍服务于该公司,且双方不存在异议,故该劳动合同应视为已自动续签,合同有效期延期至2019年6月5日。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延期的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惠州市中院审理认为, 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目的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逃避法定义务。而李某与该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合同到期自动续签,该约定并没有免除该公司的义务及排除李某的权利

因此,该约定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无需因未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而向其支付91,200元。   


但是,我们发现,即使约定了“自动续签”条款,也不是百分百的安全,现实中依然会存在部分地区的法院认定该类条款无效的情形。

如在(2018)湘10民终2828号案件中,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沙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其员工崔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如本合同到期后或自动终止时,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员工继续为公司工作,并为公司所接受的,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的条款无效,判定该公司应向崔某支付9,000元的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该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也排除了劳动者享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律师实务建议

根据相关判例及律师实务经验,针对可能出现漏签、忘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注意以下问题:


(一) 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自动延期”的条款。

为避免人力管理工作不到位、劳动合同到期忘记续签的情况,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本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签X年”或类似条款,降低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二) 统一管理劳动合同,辅以工具设置合同到期提醒。

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可通过使用Excel表格、信息系统等方式,统计员工的合同到期日,设置合同到期提醒,并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主动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或及时告知员工不再续签并要求其于合同到期当天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


(三) 了解当地法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延期”条款的裁判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当地法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延期”条款的裁判标准。如当地法院倾向于严格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用人单位则需严格执行建议(二)中提到的提醒机制,避免因逾期未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而带来的损失。


本期【省人协说法】又告一段落了,

我们约你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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