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协说法 | 员工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赔偿十几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2-13 18:06:49 阅读量: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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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般会在规章制度中通过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来保障公司的权益。例如,劳动者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了无理由旷工是严重违反规章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而未正常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判例。 颜某是江门市某灯饰五金有限公司(下称“五金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颜某于2015年7月22日至8月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7日,五金公司对颜某作出《关于员工旷工的处罚通告》,以颜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擅自旷工12天为由辞退颜某。 同时,五金公司主张颜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4.2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七天者”和第4.10条“在职期间触犯法例、被公安机关处予刑罚者”的规定,故其作出与颜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劳动者被行政拘留后,因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导致未正常工作的,不能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旷工。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江门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颜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人身自由被限制,从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故不能认定其构成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 而对于五金公司《员工手册》第4.10条的规定的“被处予刑罚”,五金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向颜某明确告知和释明涵义以及经民主程序议定,此情况下,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作狭义解释,即被处予刑事处罚,而不应扩大解释为包括行政处罚。 综上,五金公司主张因颜某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和被处予刑罚为由辞退颜某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颜某支付违法解除而产生的赔偿金179668.2元。 律师实务建议 根据相关判例及律师实务经验,若员工因被行政拘留而旷工,用人单位希望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注意以下问题: (一) 在公司规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而旷工,且未委托他人在其被拘留后一日内告知用人单位并提出请假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通过更细化的规定,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具体化,尽量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能产生的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解释的歧义。 (二) 将上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写入公司规章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且确保制定的过程遵循民主程序及已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因行政拘留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写入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并进行民主程序讨论,且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以确保该条规定的制定程序合理、合法。 (三) 避免以此为由开除员工,改用其他替代方式对员工进行处罚。 在公司规章中详细列明对员工因被行政拘留而旷工导致公司损失的处罚细则,如通过扣除奖金、调岗等合理的方式处理,尽量避免径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降低支付巨额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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