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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员工离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1-10 14:51:41   阅读量:1297

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员工离职怎么办

 

引子

医院的医生、大中专院校的老师、航空公司的飞行人员(航空管理局有特殊规定,本文不讨论这个情况)及企业的高级人才等,工作期间需要培训学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培训支付各项费用和工资福利,且劳动者在培训期间也未能如常上班。所以,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在提供培训费用的相关费用之前或过程,会与受训的劳动者签订协议(除非案例引述,否则以下统称“培训协议”),约定劳动者培训届满,应在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年限,方可离职,否则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案例:

现在,GG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人事部王主任就面临这个问题:

学院派去新加坡访学归来的刘老师,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就辞职了,学院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要求刘老师依照《国(境)外访学进修协议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5,594元,其中包括培训费103,963.264元、其他工资性收入88,068.80元以及交通费13,562.40元。学院的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呢?

我们先来看看双方提交证据显示的法律事实:2012年12月,刘老师与学院签订了《国(境)外访学进修协议书》:学院同意刘老师自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1日以访问学者(进修)身份赴新加坡国立大学参加国外访问学者研修;学院在刘老师访学(进修)期间承担如下义务:承担出国(境)访学人员办理护照、签证、体检和往访机票等费用,为刘老师发放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刘老师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刘老师承担的义务:除了向学院提交学习成果的报告,刘老师保证按期回国服务,并在学院处至少工作五年以上。如刘老师违反本协议约定,学院有权根据违约事实,依法依规追究刘老师违约、违纪责任,刘老师须退还学院资助的费用,服务期期间退还费用=学院资助的费用(含国家、市教委的资助经费)÷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之后,刘老师赴新加坡国立大学进行访学(进修)。刘老师访学期间依照学院规定提交了各项学习报告及按时归校。归校一年后,2015年1月4日,刘老师向学院书面申请于2015年2月3日正式离职。

另,学院支付了刘老师访学(进修)期间基本生活学习费用128,971.08元、访学落地鉴证费983元,合计129,954.08元、护照、签证、体检、机票、培训登记费等合计16,953元;学院已通过银行支付刘老师岗位基本工资共计为30,736元,通过另一银行已支付刘老师访学期间的工资共计68,350元,该工资由超课时金额、岗贴、教师梯队建设、专业负责人津贴、全勤奖、车贴、地区津贴、工作量津贴构成,以上工资合计为110,086元。

 

最后法院的判决是:

  1. 根据双方的约定,刘老师在学院处的服务期为五年,然而刘老师仅服务一年后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已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刘老师应支付学院违约金。

  2. 对于学院已支付的刘老师访学(进修)期间的工资110,086元,虽然学院主张属于其他直接费用,应计入违约金计算范围,但法院认为,在刘老师访学(进修)期间,其国家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不受影响,且依照法律规定,工资不等同于直接费用,故学院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计算,刘老师应给付学院违约金117,525.66元[即(129,954.08元+16,953元)÷5×4]。

 

律师意见:

  1. 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与违约金,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 服务期限的约定,是有效的。

(2) 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则看违约金的支付公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违约金≤培训费X(约定的服务期-已履行的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

 

 2. 有HR问,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限20年?

法律并没有对服务期的具体期限作出约束,所以,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但是,如果约定的服务期限太长,要考虑是否会打击劳动者的进修学习培训之积极性,尤其是对于医生、老师等学习需求比较强的岗位。

 

 3. 培训费用,是否包括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及奖金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工资、福利与奖金,属于劳动者的工作收入,不属于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故不属于培训费用,在计算违约金时不包括该项目产生的款项。

 

 4. 有部分费用没有发票,怎么证明属于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及国外培训的一些开支,确实难以取得发票的,可以考虑两个角度提交证据:第一,必须约定在培训协议中约定该等费用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金额具体是多少,属于培训费用,如有费用超出上述约定金额,则以实际的转账记录为准;第二,费用属于大笔支出,且支出给第三方机构的,则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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